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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200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8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
(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办受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的适用上涉及到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内容为: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请问,对该条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没有收益的空地”即为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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