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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法制字[1990]8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研究问题时参考。
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施用,其他机关无权采取。
二、关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协议书的有效性问题,请你们直接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
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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