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3-11-24失效日期:1996-07-24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

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993年11月24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