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1-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1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见,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将该讼争之铜鼓岭确认为原所有者安怀村公所所有为宜。至于对三家二队在讼争之地上的作物和其他附属物,可由安怀村公所予以适当补偿,并请注意切实做好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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