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0253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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