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建标[2011]197号
颁布日期:2011-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9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的《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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