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103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4〕31号
关于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103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4〕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五家子城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现状等专项评估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和周边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保护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抓紧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搞清五家子城址的范围、布局和内涵,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突出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和划定保护区划,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尤其应注意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村镇发展、采油作业等之间的关系。同时,应科学编制遗址展示规划,实事求是,避免过度展示和不当展示。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五家子城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二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五家子城址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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