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林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双林寺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052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平遥县双林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37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双林寺文物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总则和遗产概况

1.应补充说明双林寺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突出普遍价值的贡献和相互关系,以及双林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相应的保护要求。

2.应在图纸中进一步明确规划范围。

3.应深入分析评估对周边建设活动的控制手段,提出切实有效的与村民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和管理机制,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遗产价值和专项评估

1.应对比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声明,对双林寺遗产的价值及真实性、完整性现状作出评估。补充说明世界遗产管理规划的实施情况。

2.补充保护对象的分级标准说明。

3.补充完善寺院格局和重点文物本体的评估图。宜基于测绘图纸进行残损部位和性状的标注,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4.补充前院、桥头村委、面粉厂、桥头村民居(拟拆除部分)、桥头小学、鸡舍、双林中学等非文物建(构)筑物的现状照片,作为现状评估的基本参考,非文物建(构)筑物的评估应客观实际。

5.补充说明建国以来的雷击及其损害情况记录,完善防雷评估。

(三)关于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

1.应补充双林寺的遗产区划图,本规划不得调整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

2.重点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I类与II类建设控制地带分设的必要性不足,应简化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宜取消风貌保护区。

3.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宜适当缩小,以加强其可操作性。可采用视线分析等方法,进一步补充区划边界选取的依据,并补充标注拐点坐标。建议以既有地标作为保护区划边界的参考,如重要道路、地形地貌等。

4.进一步梳理归纳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要求,管理规定应与现行法规相一致。

(四)关于保护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1.禅院复建的必要性不足。如有必要,可对遗址清理后进行现状保护和展示。

2.应依据评估结论,核校东厢房、西耳窑、东耳窑、南院等建(构)筑物的规划措施。应尽可能利用东厢房等既有建筑作为办公管理和游客服务用房,保护范围内不得大范围拆旧建新。

3.应以过往游客量统计为基准,细化民俗文化游览区的游客量预判,从而对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进行科学估算。应尽可能保留续用桥头村委、面粉厂、桥头小学等处的既有建筑,不宜拆除后另建游客服务中心。风貌不协调的既有建筑可改造后作为游客服务用房或桥头村公共活动场所,但应注意避免简单的仿古立面改造。塑艺苑修建的必要性论证不足,不得实施。

4.1985年搬迁至此的真武殿体现了双林寺格局发展的历史信息,且再行搬迁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产生新的扰动,应原址保留。

5.补充完善双林寺彩塑壁画的保护、研究规划及相关措施说明。

6.双林寺的保护管理、旅游发展需求应与村落发展相协调,周边环境整治应与村落发展规划相衔接,应补充说明中小学、污水处理厂等的搬迁及选址情况,确保其可行性。

7.应对寺院周边环境的历史情况做进一步研究,作为枣林绿地恢复的依据。

8.补充保护规划总图。建议各图纸中增加标注行政村或自然村边界,以明确不同村落间的协调关系。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双林寺保护规划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提出的本体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双林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步骤和保证措施,妥善解决居民、企事业单位搬迁、土地用途调整和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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