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稷山大佛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稷山大佛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0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稷山县稷山大佛文物保护规划大纲的请示》(晋文物[2014]5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稷山大佛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构成,合理确定规划范围。

(二)深化文物现状评估,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科学划定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细化安防、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文物安全。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稷山大佛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核。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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