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规范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423号
颁布日期:2016-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辐射函[2016]423号

关于举办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规范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各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相关业务办理,总结进出口业务办理经验,提升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资质单位负责申报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2016年度培训计划,我部决定举办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规范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6年3月29日至31日(29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路6号)。

三、培训内容

(一)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业务规范;

(二)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从业单位申报经验介绍;

(三)组织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从业单位业务人员经验交流;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业务问题答疑。

四、培训对象

全国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资质单位负责申报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请参训人员填写培训报名表(见附件1),并于2016年3月19日前反馈我部(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请按参训名额分配(见附件2)报名,请勿超员,如有变更人员请及时联系;

(三)本次培训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四)本次培训不安排接送站。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景辰

电话:(010)66556387

(二)环境保护部会议与培训基地刘继元

电话:(010)58719700、58719866,13683071512

附件:1.报名表

2.参训名额分配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3/t20160310_332150.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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