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的通知

环发[2014]16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申能、浙能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我部组织制定了《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411/W020141124402617783899.pdf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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