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发〔2012〕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榆林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步伐,全面完成扶贫移民搬迁规划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要按照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总体要求,做到“四个结合”,将扶贫移民搬迁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突出房屋、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社会事业、产业开发、贫困户能力、生态环境“六大板块”建设,实现移民户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十二五”期间,全市规划搬迁6.8万户、27.2万人。围绕“两不愁、四保障”扶贫开发总体目标,通过实施扶贫移民搬迁,努力实现群众住房有保障、产业有发展、增收有渠道、环境有改善。具体目标:一、贫困户有安全、经济、实用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0-25平方米。二、每户至少有一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每村有1—2个主导产业。三、交通、电力、通信、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完善,力争达到当地城镇水平。四、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与城市均等化。五、群众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确保稳定增收。
二、安置管理
(一)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全面发展原则;坚持整合资源,联合共建原则。
(二)方式对象。
安置方式以县城安置、园区安置、集镇安置为主,控制中心村、分散安置比例。
1、县城安置。安置对象为户籍在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有致富技能并在城镇能够自谋职业,稳定生存且具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农户。按照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有序引导农民进入县城居住,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城市化移民社区。
2、园区安置。以市县区现代农业基地和现代工农业园区为依托,通过土地流转,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
3、集镇安置。以重点镇、农产品集散地、商贸物流中心建设为依托,结合小城镇建设,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小城镇居住,推进多元化就业。
4、中心村安置。结合新农村建设,选择基础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沿公路或川道地区的村庄,将零星分散自然村整合归并,建设中心村,中心村安置不低于100户。
5、分散安置。各县区从2010年起,属于扶贫移民搬迁对象,在所在县城(含跨县区),有固定房产(以产权证件为依据)、和相对稳定收入的农户,可纳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计划;每年在县城分散安置户数,不得超过当年进城安置户数的30%;已经进入县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村住户不属于分散安置对象。
(三)项目管理。
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扶贫移民建设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推行公告公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工程安全监管,严格项目检查验收,确保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资金筹措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捆绑、群众自筹、社会参与多元投入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合理制定资金筹措办法。
(一)财政投资。
1、市级每年安排扶贫移民搬迁专项配套资金不低于4亿元,主要用于移民搬迁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资金安排重点向集中移民社区倾斜。
2、市级财政配套扶贫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标准:定边、靖边、横山、榆阳、神木、府谷六县区每户补助1万元,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六县每户补助1.3万元。
3、县级财政配套扶贫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标准:榆阳、神木、府谷、定边、靖边、横山六县区每户建房补助资金1万元;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六县视财力适当配套。
(二)资源整合。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资金捆绑、各负其责原则,整合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土地、交通、电力、文化、教育、广播、通讯等相关部门项目,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开发等项目。
1、住房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移民户自筹为主,按照扶贫移民搬迁有关政策,将相关项目进行捆绑整合。县城安置主要与保障性住房进行捆绑整合;集镇、中心村、园区安置重点与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土地整理等项目进行捆绑整合。
2、扶贫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主要由各县区组织实施。以县为单位搭建资金投入平台。各级扶贫部门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县城、集镇移民社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水务、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广播、通讯、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根据移民社区规划,由各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将部门项目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扶贫移民建设内容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3、整合涉农资金,搞好产业开发和移民户技能培训,建立多元就业创业渠道,增加移民户收入。
(三)群众自筹。
移民户在自愿搬迁的前提下,建房资金除按省市县标准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并按照搬迁安置方式不同,实行差别化政策。
1、县城、集镇安置移民户建房享受省市县补助外,资金缺口原则上由移民户负担。县城安置移民户自筹资金部分,不得超过当地同年度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2、县城安置移民户住房超出规定标准面积的,超出部分参照当地建房市场价收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3、中心村及分散搬迁户建房资金,除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外,不论其住房面积大小,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解决。
(四)市场融资。
积极探索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筹措新途径。将市场机制引入扶贫移民搬迁建设工程。在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建设中同时进行商业化、市场化开发,其收益部分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建设资金不足。吸引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投入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发挥国有企业、民营资本参与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积极性,多渠道、多元化解决扶贫移民搬迁投入不足问题。
(五)资金管理。
根据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财政扶贫资金可跨年度使用。扶贫移民搬迁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拖欠和挪用,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扶贫移民搬迁工程要建立工程预决算制度,财政、纪检、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审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效益发挥显著。
四、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移民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向参与项目建设企业宣传有关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使企业掌握减免税费申报程序、种类、标准,切实将扶贫移民搬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轻承建企业和搬迁群众负担。
(一)移民户在原住地的所有权益全部保留,搬迁后继续享受原籍所有政策待遇。
(二)进一步落实扶贫移民搬迁工程税费减免政策,认真执行《陕西省移民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陕政发[2012]4号)有关政策规定。
(三)多途径保障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原则,综合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多渠道整合土地资源,优先安排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建设用地,确保年度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用地计划落实。
(四)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涉及土地、林业、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涉及用地审批及税费减免的,市、县两级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县国土部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市国土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市县林业部门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税务等涉及税费减免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建设任务艰巨。市县两级要充分发挥好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作用,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扶贫移民搬迁机构队伍建设。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人员,充实力量,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工作队伍。
(二)加强督查。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签订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责任书,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评范围,由市扶贫办组织考核;各县区也要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列入每年年度考评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三)加强服务。市县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扶贫移民搬迁永久性工作信息平台,做好项目基础管理。要使用现代信息手段,完善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资金计划、检查考核、验收评估等相关资料,使扶贫移民搬迁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加强宣传。各级舆论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扶贫移民搬迁政策,把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形成共识和合力,为推动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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