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SARA到浙江省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1950号
颁布日期:2010-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SARA到浙江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1950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0]38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仙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韩国歌手蔡妍、SARA,于2010年9月10日到浙江省宁波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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