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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船舶在航海日挂满旗和统一鸣笛的通告
| 颁布单位:运输部 | 文号:通告2010年第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船舶在航海日挂满旗和统一鸣笛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
2010年第2号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7月11日为中国“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为广泛宣传“航海日”的重要意义,营造热烈的节日气氛,部决定:
一、2010年7月11日当天日出至日落,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光租的非中国籍船舶挂满旗。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捞、水运工程等涉海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交通运输系统非涉海的各单位,可参照船舶挂满旗的方式悬挂旗帜。
二、除在限制鸣笛的特殊水域或在港作业的船舶外,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光租的非中国籍船舶统一鸣笛。具体时间:2010年7月11日上午9时整,鸣笛持续1分钟。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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