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5]15号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市行撤字[2015]15号
颁布日期:2015-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建市行撤字[2015]15号

中弘泰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5年4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14号),并于2015年4月14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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