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09〕53号
颁布日期:2009-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30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市区拆迁安置进度,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安置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统一批量采购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的拆迁安置具体情况,将确定采购的规模和价格送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并会市审计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区政府采购的拆迁安置房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合同备案时,要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开发地块平面图、购房明细清单和预付款凭证。

第五条各区政府本着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和成本最小化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原则上约请两家以上房地产开发商商谈,合理确定最优惠价格(或采取竞价竞买方式确定)。

第六条各区政府要根据采购规模和价格合理安排资金。拆迁安置采购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区政府,可向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统筹调度资金。

第七条采购环节中产生的契税和营业税形成的财力归买方,即采购方区政府。

对跨区采购的区政府,在签订采购房合同并付款后,凭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的各项税收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予以核实,并通知卖方所在区财政局和买方所在区财政局。年终,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将其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由卖方所在区财政划转买方区财政。

第八条各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共同做好拆迁安置房采购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合理定价,抓住契机,开展采购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采购房的初审和备案;市财政局负责采购房税收的核实和划转;市审计局负责采购房过程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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