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4年第113号
颁布日期:2015-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陈建华

2015年1月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6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17号,2008年第一次修改,2012第二次修改)、《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13号,2005年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2号,2011年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穗府〔1994〕74号,2005年修改),已不适应我市社会实际情况需要,现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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