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蚌政〔200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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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蚌政〔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的处置机制,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08〕261号),现就我市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的
通过试点,总结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并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制定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积累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不断规范村镇建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开创我市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试点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着眼未来,依法登记、自愿申请,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开展。
三、试点工作范围
通过调查,决定从市经济开发区、禹会区和淮上区集中新建的农民新村和村镇宅基地自建房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点。对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取得)、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房屋,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给予登记、发证。
四、试点工作具体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2009年5月)
1.2009年2月28日前
召开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试点工作具体区域,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别对试点村房屋的土地、建设(取得)和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基础,所在区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2.2009年5月31日前
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业务操作细则》及相关制度等,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
市城市规划局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房证明认定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土地使用证明认定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二)房屋登记阶段(2009年6月—2009年11月)
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至2009年11月底基本完成试点区域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三)总结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
召开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并对全面开展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房屋权属登记方法和程序
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受理、初审,并审核、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各房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执照;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审核
1.初审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入审核阶段。
2.审核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编制房屋门牌编号。
3.公告
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登记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四)登记和颁发《房地产权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按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权属登记薄,颁发《房地产权证》,并在其土地权属性质中注记“集体土地”,申请人到各房管分局领取《房地产权证》。
六、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统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负责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业务流程、技术规范等,负责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出现的问题。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建设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建设规划方面出现的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登记发证收费。
市民政局负责编制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群)或沿街(路、巷)单体建筑的门牌号码,不沿街(路、巷)的住户的门牌编号,由所在村(局)、乡镇(街道)编排汇总,统一上报市地名办批准。同时,督导产权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将所有地名标牌设置到位。
七、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认识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登记程序,规范登记行为。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建立工作跟踪督查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
(四)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要建立和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质量、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或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五)注意宣传,营造氛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努力营造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发证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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