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22日

亳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2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2.3工作制度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分灾种响应

4.4现场处置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信息公布

4.7应急终止或解除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干旱、寒潮、霜冻、冰冻、低温、高温、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实施,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预报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实施。

——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及由于持续少雨导致的干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灾害,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寒潮、霜冻、高温、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灾害,由市政府根据当时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置。

2.2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气象灾害,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或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2.3工作制度

实行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有关灾情、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应对处置建议。

建立气象灾害应对部门联动制度。气象部门与应急办、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监管、海事、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互通,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会商,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准备和防范处置工作。

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气象、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等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协调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气象部门建立以乡镇、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录。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移动通信要全网发布红色预警手机短信,广播电视台要积极发布预警信息,扩大发送范围。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农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

4.2响应启动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分灾种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3.1暴雨、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巡护、查险、抢险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大风严重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和公共服务设施防风工作,通知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城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安全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道路实行交通引导,必要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固港口、码头有关设施,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抗旱、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暴雪、低温、冰冻、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大风降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度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视维护,及时排查清除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做好电力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暖、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煤、电、运的调度。

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调度以及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因旱缺水缺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做好煤、电、油、运的调度,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度,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并在必要时实施;加强电力设备巡视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设备故障。

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生产水源需求和安全。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教育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学校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件发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危化品生产、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和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5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4.3.6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大雾(霾)的影响,要适时开展综合分析。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大雾天气行车的协调指挥和管制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农业部门加强对捕捞渔船雾天作业的管理。

4.4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等。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民政、气象、防汛抗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7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重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评估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6应急保障

由气象部门负责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措施恢复受损公用通信设施,保障重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尽早恢复灾区正常通信。广电部门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各种信息得到及时发布。

水利、民政等部门应按要求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等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制定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商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做好渔船应急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本预案规定的各级别预警标准适用于市级气象灾害预警。

8.1.1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市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20毫米及以上的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5毫米及以上的暴雪天气。

(3)干旱:全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进一步持续。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的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2)暴雪: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出现15毫米及以上的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3)干旱:全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其中2个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低温:过去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并出现雨(雪)和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7)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且有1个或1个以上县(区)的大部分地区达到40℃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Ⅲ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的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且有分散的特大暴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

(3)干旱:2个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其中1个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6)低温:预计未来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出现0℃以下低温天气并伴有雨(雪)。

(7)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且有1个或以上县(区)的大部分地区达到40℃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8)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天气。

(10)霾: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将出现严重霾,易形成严重空气污染。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分散的大暴雨。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

(3)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气温下降8℃以上并伴有6级或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5)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6)高温:过去24小时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县(区)的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

(8)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1/2地区将出现重度霾天气,易形成重度空气污染。

(9)强对流(冰雹、雷电):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1个以上县(区)的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对流(冰雹、雷电)天气。

8.1.5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道路结冰

高温

干旱

霜冻

冰雹

雷电

大雾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8.1.6应急响应启动

当全市出现大范围Ⅱ级及以上气象灾害,且预计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时,由市政府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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