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巢政〔201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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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09 | 失效日期:2014-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6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九日
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一)巢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受市征收办的委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改建需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
3、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
5、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6、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
7、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指定部门行使并履行以上职责。
(三)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规定;
2、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
4、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组织征收项目的论证、评估,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5、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6、组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公布评估结果;
7、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8、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9、依法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受本级政府委托代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中所涉及的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
11、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受委托的范围内可实施以下工作并对其行为负责,同时接受市征收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1、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
2、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3、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4、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等工作;
6、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交接验收和拆除工作;
7、负责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访维稳工作;
8、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其他工作。
(五)建立房屋征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由市征收办牵头,对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房屋征收程序启动及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具体实施中确需协调的重大问题,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房屋征收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征收办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征收房屋应提交下列资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及项目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提交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其规划红线图;
4、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有关证明;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征收办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二)市征收办应当组织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面积、附属设施、家庭成员状况、补偿安置意向等情况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实行拟征收房屋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市级新闻媒体“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5天。
(三)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市征收办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投票或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进行市场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并结合“三榜公示”情况,测算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四)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建、房地产、城管、房屋征收、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协助市征收办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的基本概况及调查登记情况;
2、房屋征收的范围;
3、实施时间;
4、补偿方式;
5、补偿金额;
6、补助和奖励;
7、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栋数、层数、套数、户型等;
8、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9、其他相关的主要事项。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一般为3-6个月。
(六)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以调查登记户数为准)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指定项目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维稳办;市维稳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重大决策(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问题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书面审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征收政策的风险评估和对征收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
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按以下情况办理: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用途予以补偿安置;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2001年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可以给予补偿安置;
(2)对2001年地形图没有记载且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3)对已下达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的,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每平方米的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3、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常营业的,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格与原住宅房地产评估价格差价的90%—60%给予经营补助,每月增减系数按0.2158%计算,并按照住宅房给予补偿安置;
(3)2001年11月1日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常营业的,但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生产、办公、仓储房屋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参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执行。
5、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1)将住宅用途改为生产、办公、仓储用途的房屋;
(2)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3)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二)奖励措施:为鼓励被征收人早搬迁、快交房,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搬迁的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50元/平方米。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段奖励措施。
(三)安置房的选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或抽签的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具体办法。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确定评估机构: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调查(摸底)登记的同时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征询意见表》,从市房产、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中推荐数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经汇总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以调查登记户数为准)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确定其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协商不成的,由市征收办以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公证部门或市征收办在选定之日起2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委托评估:
1、由市征收办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2、受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按用途、结构分类,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3、被征收人对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合肥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征收的审计、计划和考核
(一)市审计部门全程对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征收补偿结束后,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进行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最终费用结算的依据。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要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计划提前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相应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应在每年3月底前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考核机制。
具体考核办法和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六、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法规、规章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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