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巢湖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

2.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建立报告制度

4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演习演练

6.7宣传培训

7奖励与处罚

7.1奖励

7.2处罚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规范和指导我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合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巢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相互协调,建立“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决策科学、措施果断、系统联动”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体系。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⑵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⑶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4.2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省政府认定的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Ш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合肥市政府认定的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级行政区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市政府认定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2.1.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

2.1.3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⑵研究解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问题;

⑶审议批准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⑷根据授权,负责发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1.4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市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⑵市政府办(应急办)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统筹调度各类应急资源及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⑶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⑷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⑸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⑹市农委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⑺市水产局负责组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⑻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⑼市教体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⑽市财政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⑾市监察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国家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⑿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⒀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相关工作。

2.1.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食安办)组织机构及职责

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政府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立即启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主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农委、市水产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③负责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④研究、协调、解决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⑤根据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⑥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

⑦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⑧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⑴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水产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⑶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⑷案件查办组:

由市监察、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⑸后勤保障组:

由市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财政、民政、粮食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⑹专家咨询组:

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⑺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⑻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内外影响的或涉外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作出相应处置;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的媒体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成立相应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2.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2.2.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2.2.3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2.2.4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意识的教育;

2.2.5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2.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工作,履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各项任务。

2.4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3应急准备和预防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做好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建立报告制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报告,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同时向上一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政府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3.3.3责任报告单位

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⑵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⑶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⑷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3.4责任报告人

⑴行使职责的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⑵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⑵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报告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⑵10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单位或大型活动中,发生5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

⑷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职业中毒或发生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

⑸发生一起事件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的;

⑹发生5人以上急性中毒的。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对较大以上级别的,在半小时内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Ш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Ш级应急响应由合肥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Ⅰ级、Ⅱ级、Ш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前期应急处理工作,提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1.2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其他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合肥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派出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

①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②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③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

④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检;

⑤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食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2)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3)有关人员要服从统一调配,休假人员要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保持通讯畅通。

(4)相应工作小组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立专门值班室,安排24小时值班。

(5)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其它应对措施。

4.1.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要求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及其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应急处理力量必须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和事发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变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组织协调,影响特别严重的应报合肥市或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决定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6.2医疗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受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6.6演习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及特殊要求,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应急能力。预案及演练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奖励与处罚

7.1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按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⑵未按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⑶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⑷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⑸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⑹贪污、挪用、盗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3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12315、12331、12365。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8.1.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8.1.3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8.1.4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1.5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厂、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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