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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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组织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强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1.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增速;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增速;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总额增速及占产值比重提高百分点;
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
5.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增速;
6.引进较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情况;
7.及时准确上报工业经济运行数据和财务报表;
8.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责任单位年度完成目标任务情况,按评分标准计算得分,拟定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评分标准
在8项考核指标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责任单位完成实绩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分)
其中:总量权数为60%,增速权数为40%。
产值总量目标得分=6×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120%以上的,按120%计算。
产值增速得分=4×[(产值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0分)
其中:总量权数为60%,增速权数为40%。
增加值总量目标得分=12×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120%以上的,按120%计算。
增加值增速得分=8×[(增加值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3.规模以上工业利税总额增速及占总产值比重提高百分点(10分)
其中:工业利税总额增速权数为50%,利税总额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权数为50%。
利税总额增速得分=5×[(利税总额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利税总额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同比提高得分=5×[(利税总额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全市平均水平)/(县市区最高水平-全市平均水平)×0.3+0.7]。
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15分)
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得分=15×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
每新增1个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加1分,每新增1个销售收入超5亿元企业加3分,最高加分为6分。
5.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5分)
其中:总量权数为60%,增速权数为40%。
工业投资总量目标得分=9×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200%以上的,按200%计算。
工业投资增速得分=6×[(工业投资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6.引进较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15分)
完成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任务得15分。完成率每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引进1个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加2分;引进一个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3分,引进一个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加5分。
7.工业经济运行数据信息和财务报表报送工作(10分)
及时准确完成工业经济运行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得6分,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开展经济运行系统业务知识培训得1分,按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得1分。
按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含快报)得2分,未按时报送每次扣0.5分。
8.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5分)
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得5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五、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计算总得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含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在项目资金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2.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其中,50%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余部分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部门。
3.奖励标准。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4.考核时间。每年考核两次,上半年、年终各一次。上半年考核后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情况,年终统一兑现。
5.奖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六、惩罚办法
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时扣分,并扣减国家、省、市工业扶持项目数额。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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