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3〕28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阜阳市工业经济运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组织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强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1.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总量、增速;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增速;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总额增速及占产值比重提高百分点;

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

5.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增速;

6.引进较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情况;

7.及时准确上报工业经济运行数据和财务报表;

8.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责任单位年度完成目标任务情况,按评分标准计算得分,拟定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评分标准

在8项考核指标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责任单位完成实绩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分)

其中:总量权数为60%,增速权数为40%。

产值总量目标得分=6×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120%以上的,按120%计算。

产值增速得分=4×[(产值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0分)

其中:总量权数为60%,增速权数为40%。

增加值总量目标得分=12×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120%以上的,按120%计算。

增加值增速得分=8×[(增加值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3.规模以上工业利税总额增速及占总产值比重提高百分点(10分)

其中:工业利税总额增速权数为50%,利税总额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权数为50%。

利税总额增速得分=5×[(利税总额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利税总额占工业总产值比重同比提高得分=5×[(利税总额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全市平均水平)/(县市区最高水平-全市平均水平)×0.3+0.7]。

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15分)

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得分=15×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

每新增1个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加1分,每新增1个销售收入超5亿元企业加3分,最高加分为6分。

5.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5分)

其中:总量权数为60%,增速权数为40%。

工业投资总量目标得分=9×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200%以上的,按200%计算。

工业投资增速得分=6×[(工业投资增速-全市平均增速)/(县市区最高增速-全市平均增速)×0.3+0.7]。

6.引进较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15分)

完成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任务得15分。完成率每降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引进1个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加2分;引进一个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3分,引进一个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加5分。

7.工业经济运行数据信息和财务报表报送工作(10分)

及时准确完成工业经济运行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得6分,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开展经济运行系统业务知识培训得1分,按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得1分。

按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含快报)得2分,未按时报送每次扣0.5分。

8.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5分)

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得5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五、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计算总得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含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在项目资金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2.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其中,50%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余部分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相关部门。

3.奖励标准。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4.考核时间。每年考核两次,上半年、年终各一次。上半年考核后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情况,年终统一兑现。

5.奖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六、惩罚办法

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时扣分,并扣减国家、省、市工业扶持项目数额。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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