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物价局等8部门关于规范中介评估和担保行业机构行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物价局等8部门关于规范中介评估和担保行业机构行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物价局等8部门关于规范中介评估和担保行业机构行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监分局《关于规范中介评估和担保行业机构行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中介评估和担保行业机构行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监分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地产评估、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规范中介评估和担保行业机构行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破市场壁垒,规范评估中介服务市场。开放辖区内土地、房地产评估市场,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凡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参与到全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中来。评估土地、房地产抵押价值时,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不得指定估价机构,垄断评估市场,限制其他评估机构进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中介服务机构联系,凡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向上级行推荐,申请准入,原则上凡具有合作意向、能够达到规定资质、运作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开展业务合作,对于等级较高、行业内声誉较好、行业排名靠前的机构应优先给予准入。
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不得重复评估,重复收费。
四、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皖价房〔2005〕308号文件规定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30%执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皖价房〔2004〕286号文件核定的评估收费标准减半(上、下限分别降低50%)收取;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抵押物的,资产评估收费按皖价服〔2010〕151号文件核定标准减半(中准价降低50%)收取。小微企业(资产500万元以下)评估收费不超过500元。
五、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收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或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全市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担保实行低收费扶持,担保费由3%降到1.5%,不再收取任何评审费。
六、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同一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20%的幅度内计收。
七、各评估机构要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公示并亮证收费,公开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建立健全土地、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鼓励估价机构参加“估价机构诚信自律公约”,规范注册估价师职业道德,杜绝虚假不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九、加大对土地、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由市、县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积极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更为便捷、有效的中介服务。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