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中小企业利用纳税信用申请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2015〕32号
颁布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中小企业利用纳税信用申请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中小企业利用纳税信用申请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日

淮北市中小企业利用纳税信用申请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担保贷款成本,简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担保贷款的审批手续,提高融资担保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市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也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贷款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第四条担保公司对符合支持对象的企业,根据财税部门的审核结果予以担保。企业准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近3年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无不良纳税记录;

(二)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3万元(含)以上(包括向国税、地税缴纳的各种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担保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近3年实际纳税实绩,对年均增长率在20%(含)以下的,按近3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年平均额的1倍担保;增长率在20%以上的,按2倍担保。单户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单户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贷款担保支持企业的确定,由各县区政府和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根据辖区内企业需要和支持对象条件进行筛选初定,并向担保公司进行书面推荐。

第七条选定为担保贷款支持对象的企业,须提供近3个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的完税证明。

第八条担保公司根据县区(开发区)的推荐和经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缴纳税收情况,以及企业的融资状况,审查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审查通过后由担保公司通知申请人到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担保公司为县区(开发区)推荐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发生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和县区(开发区)分别按4∶6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担保公司要及时启动追偿程序,进行追偿。

第十条担保公司负责将支持对象企业担保贷款的情况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定期向市政府、县(区)政府、开发区、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局)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3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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