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秘〔2015〕48号
颁布日期:2015-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淘汰对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黄标车是指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2015年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是5930辆。

二、工作原则和淘汰范围

本着“先公后私”的工作原则,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组织实施。淘汰范围包括: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5年及以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含运钞、救护、消防、警用、工程救险、垃圾清扫等特种车辆)。

三、工作步骤

1.4月底前做好所有拟淘汰车辆的摸排工作。

2.5月初在报纸上公告拟淘汰黄标车车牌号。

3.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黄标车淘汰注销手续。

4.逾期未办理淘汰注销手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制淘汰注销。

四、工作要求

1.2015年5月1日起,公安和环保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规定,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驻皖企业)所属的“黄标车”,不享受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

3.禁止黄标车在我市范围内转移登记,对黄标车所有人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业务。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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