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解困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解困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秘〔201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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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解困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1〕4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解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解困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不断创新企业融资贷款模式,着力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的作用,引导广大企业通过加强信用建设,增强诚实守信意识,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解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部门(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下同)的资金优势和工商部门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的监管优势,大力挖掘企业动产数量多规模大的资源优势,整合各类资源,拓展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支持企业快速增长,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积极引导企业在市场经济和创业进程中自觉树立诚信意识,坚持诚实经营,以信用树立形象,以信用赢得市场,以良好的信用为获取信贷支持创造良好条件。
(三)在支持传统产业项目的基础上,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新型工业产业和优先发展行业倾斜,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责任要求
(四)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要围绕企业需求谋发展,高度重视动产抵押的功能,积极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出谋划策,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开拓融资渠道,在关注大中型企业的同时,注重培养扶植有发展前途、基本面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的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功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特别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担保机构,要适当提高抵押担保的融资比例,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需求。
(五)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进一步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诚信守约,积极主动履行合同。融资贷款到期要应及时还款,树立企业信用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信誉度。
(六)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广泛开展动产抵押融资贷款的宣传培训,使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真正意识到动产抵押是拓展金融领域、提高融资能力、密切银企合作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渠道;要深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调研,了解双方的需求,为银企之间牵线搭桥;要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程序,改进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协助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抵押范围
(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抵押人)可以用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以下简称抵押权人)进行抵押,而取得抵押贷款或其他资金支持,用于帮助企业发展。
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四、登记程序
(八)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动产所在地的县级工商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4.抵押物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估价证明;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运输工具的抵押登记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办理。
(九)申请材料经审查确认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日期。
(十)登记机关登记后,应建立《抵押登记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复印《抵押登记薄》的资料。
五、优惠政策
(十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享受动产抵押优先权:
1.获得各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2.企业所欠债务占注册资本不超过10%的。
(十二)对于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的,各抵押权人在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比例的原则幅度内,分别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具体下浮比例由各抵押权人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风险防范
(十三)抵押人在办理动产抵押前应如实向抵押权人说明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提供相关发票和原始凭证,资金到账后,要加强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贷款约定的用途使用,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对于逾期不还或恶意拖欠者,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各抵押权人均不再予以办理融资贷款业务;同时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将按失信企业进行管理。
(十四)抵押权人在办理动产抵押前应当认真审核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核对相关发票和原始凭证,查清抵押物的原始价值和现值;抵押权人还应当与抵押人在抵押物获得贷款比例上进行确定,方便贷款发放,控制贷款风险。发放抵押贷款或资金后,应当关注抵押人经营状况和影响抵押物市场价值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信贷风险,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监督资金用途。
(十五)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六)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七)抵押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未履行双方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扣除因拍卖或变卖产生的相关费用后,从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剩余金额退交抵押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对不足部分有权依法向抵押人追偿。
(十八)抵押权人应加强动产抵押贷款或发放资金的管理,健全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管理体系,严格做好抵押前调查、抵押时审查、抵押后管理和贷款或资金的收回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动产抵押贷款或发放资金的业务。
(十九)抵押权人应及时将动产抵押贷款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信息交流。同时应及时将抵押人履约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应在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中定期通报。
七、服务措施
(二十)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信用好、上规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的情况,了解企业的资金需求,掌握动态信息,帮助研究与银行和金融部门的对接方案。
(二十一)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不断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通过“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二十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动产抵押登记及其抵押人的基本状况等信息时,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帮助。
(二十三)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完善监管和服务措施,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十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十五)本意见由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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