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和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和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秘〔20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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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和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和《黄山市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30日
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条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秘〔2015〕1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注册设立,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等交易所市场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简称四板)挂牌的上市资源企业,以及利用股权融资的上市、挂牌企业。
市政府金融办为市上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政策。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奖补资金。分市属企业和区县企业分别进行奖补。
(一)对纳税地为市本级的企业奖补标准。
1.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首发上市奖补200万元。分两阶段兑现,其中: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兑现100万元,上报上市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兑现1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奖补100万元。分两阶段兑现,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40万元,实现挂牌兑现60万元。
3.四板挂牌奖补最高40万元。其中: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安徽省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安徽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挂牌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对纳税地为市内各区县的企业奖补标准,按市本级企业奖补标准的50%执行。
(三)上市、挂牌企业利用股权进行融资,或利用定向增发等资本市场运作手段做大市值的,参照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四)对为我市新三板和四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机构,参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市及区县财政应该承担的奖励比例执行。
(五)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六)如企业享受第一次奖补后,因自身原因终止上市进程的,市政府金融办应及时足额追回奖补资金。
第四条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一)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二)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列支。
(三)因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事后奖补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上市。
第五条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挂牌的企业,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经信、农业、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七条拟上市企业和机构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在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并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把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第九条以前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秘〔2015〕17号)精神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转补”是指“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各区县和黄山经济开发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以“借转补”方式投入的资金管理。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第四条“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定具体目标。在当年确定的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内,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并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二)择优申报项目。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具体时间根据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各区县、黄山经济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竞争性分配。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与项目单位签署合同,办理有关“借转补”手续,拨付项目资金。
(五)到期检查验收。各产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五条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六条各产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区县、黄山经济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借转补”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审查,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黄政秘〔2015〕17号),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重点
(一)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
(二)绿色食品、汽车电子、绿色软包装、信息技术服务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三)财税贡献度高或社会效益明显的其他企业。
二、支持方式
(一)针对上述支持重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产品,采取担保、投资、委托银行贷款等方式,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大担保投资服务覆盖面,适度降低保费收取标准,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生产经营难关,为稳固和培植税源财源发挥应有作用。
(二)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提出申请,也可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程序组织评审后,给予担保、投资、委托银行贷款等方式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商互荐,信息共享,共同扶持全市产业发展。
三、管理规范
(一)市政府成立市担保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就市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支持方向及支持重点、专项基金运行方式,与担保行业发展、风险化解处置等重大问题,适时研究、决策(管理委员会名单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印发)。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省担保集团创建的政银担新型合作体系,运用好“三位一体”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不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考核激励机制,使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五)各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税务部门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登记、抵质押等手续,相关费用按最惠标准执行。
(二)完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2015年市财政新增市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1.5亿元,以后年度继续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不断巩固和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产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
(三)市本级设立市级担保代偿风险专项资金,首期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由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转增市融资担保公司注资资本。区县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立担保代偿风险专项资金,由辖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户管理。
(四)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风险管控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通过加强保前尽职调查、共享信息评审、完善决策机制等方式防范与控制风险。
(五)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责任总额以及扶持对象财税贡献,兼顾风险控制及经济效益。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秘〔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是指为缓解中小企业因贷款到期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第三条应急资金初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首期由市融资担保公司安排1000万元,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500万元,各区县政府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安排相应资金加入(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
第四条应急资金坚持“总额控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由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借、管、收等具体业务。
第五条借用应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黄山市范围内注册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真实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应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单笔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资金占用费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按日收取(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收取标准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如发生逾期,按收费标准的2倍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申请使用应急资金须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并经相应贷款银行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须在贷款到期日10天前向市融资担保公司书面提出,并提交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承贷银行经评估后同意续贷的有效承诺书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附件。
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接到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的完整资料后,应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按公司程序组织评审后,与企业及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借用应急资金的企业需在承贷银行开设应急资金专用账户(还贷账户),该账户由企业、市融资担保公司、承贷银行三方签署监管协议,共同管理。所涉资金运转均在应急资金账户封闭运作,汇入应急资金与归还贷款、续贷放款与归还应急资金均实行同步操作。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市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与承贷银行合作,以能够续贷为前提,严格防范借款风险。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各承贷银行出具的相关承诺真实有效。
市财政局负责对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的中小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还贷应急资金的中小企业,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承贷银行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证明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市政府各项扶持政策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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