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秘〔201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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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市林业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意见
市金融办市林业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努力扩大贷款规模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鼓励各银行探索开展茶园抵押贷款业务。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抵押财产,也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或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二、突出林权抵押贷款重点,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不应超过林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三、加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严格按照财企〔2006〕529号文件要求,本着方便林农、减轻林农负担和体现公平、效率的原则,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统一进行评估(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林权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严控金融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贷管理规定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评价机制,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有效地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安全。同时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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