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我们对《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6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5月3日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27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低于3%。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定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八)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本省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再担保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且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和担保业务。
(三)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四)接受省再担保工作协调小组的监管,按要求定期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八条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社会效益表(附件5)、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被担保企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本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再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6);
(二)福建省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7);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8)和银担合作合同;
(六)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期内新增再担保业务额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额比例、平均年再担保费率等)及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和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9)、社会效益表(附件10)和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再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条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的再担保机构,按年度再担保额4‰的比例给予再担保风险补偿。
再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提供担保或再担保的,按年度担保或再担保责任额2‰的比例补偿。
对我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属于工业和贸易行业的),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比例的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再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续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再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跨年度的担保(再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再担保)额计算。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每年下达的《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附件1-10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书面上报材料。
县(市)项目由县(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推荐,经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上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上报。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推荐报送。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和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若干意见》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补偿的担保机构、负责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和负责初审的推荐部门(单位)应分别对上报材料、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暂行办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获专项资金补偿的担保机构,应于次年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时,同时报送历年所获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各担保机构获专项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在当年《申报指南》中可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补偿标准的部分规定及最高补偿额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的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估、担保公共服务等管理性支出,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3‰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项目申报期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项目申报期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5、项目申报期为中小微型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6、福建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7、福建省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8、项目申报期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明细表
9、项目申报期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10、项目申报期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再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附件1: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担保机构名称
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性
担保总额项目申报期内
担保企业户数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
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总额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增加额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增加额
平均年担保费率(%)项目申报期内代偿率(%)
申请补偿理由:
担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
县(市)经贸部门意见: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设区市经贸部门意见:
设区市财政部门意见:
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集团(控股)公司意见:
附件2: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担保机构名称
担保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成立日期
年月日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颁发日期
年月日
主要协作银行
隶属关系□县(市、区)属□设区市属□省属
注册资本项目申报
期末净资产
其中财政出资
是否享受过国家免征营业税政策是
□否累计已享受减免营业税额其中:补偿年度享受减免额
是否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偿是
□否其中:省级补偿额设区市和县(市)补偿额
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担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3: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担保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被担保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担保期内担保责任额贷款担保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担保费率
(%)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号
1
2
3
4
担保额合计
协作金融机构名称(盖章):
说明:此表不需填写,当担保机构经由申报系统填报完附件4的表格后,点击“按协作金融机构分类”,即可由系统自动提取数据生成。
附件4: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担保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被担保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名称被担保企业工商注册号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及是否生产性或贸易性台资企业被担保企业是否为本省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担保期内担保责任额
贷款担保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担保费率
(%)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合同号协作金融机构名称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号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额
1
2
担保额合计
审计机构名称(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审计日期:
说明:1、此表由审计机构填报,审计担保机构在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情况。不在此期间、不是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不统计在内;非贷款担保以及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及以个人名义提供贷款担保的不列入;
2、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额=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落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期限(天数)÷365计算;
3、金额单位取整数,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栏填工业企业、贸易企业或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
4、此表须加盖审计机构骑缝章。
附件5:
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担保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被担保企业名称担保期末被担保企业职工人数(人)担保前被担保企业职工人数(人)担保期内被担保企业实现销售收入担保期内被担保企业实现利税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等)担保期内被担保企业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1
2
3
合计
审计机构名称(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日期:
说明:1、此表为附件3的承接表,被担保企业名称应与附件3一致;
2、担保期末职工人数指担保责任解除时受保企业的职工人数,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以“上年末12月31日职工人数替代”;
3、金额万元取整数,担保期指每笔完整的担保期限。
附件6:
福建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项目申报期内累计
再担保总额上一申报期累计
再担保总额
项目申报期内累计
新增再担保总额上一申报期累计为中小企业贷款
再担保总额
项目申报期内
累计新增中小企业
再担保总额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累新增中小企业
贷款再担保总额
项目申报期内累计
再担保企业户数上一申报期
再担保企业户数
平均年再担保费率(%)项目申报期内代偿率(%)
申请补偿理由:
再担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
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福建省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成立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
主要协作银行
注册资本其中财政出资
项目申报
期末净资产
是否享受过国家免征营业税政策是
□否累计已享受减免营业税额其中:补偿年度享受减免额
是否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偿是
□否其中:省级补偿额
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
担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8: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明细表
担保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被担保的担保机构名称再担保的中小企业名称担保期内再担保责任额再担保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再担保费率
(%)再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号
1
2
3
4
担保额合计
协作金融机构名称(盖章):
说明:此表不需填写,当再担保机构经由申报系统填报完附件9的表格后,点击“按协作金融机构分类”,即可由系统自动提取数据生成。
附件9: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被担保的担保机构名称再担保的中小企业名称再担保的中小企业工商注册号担保期内再担保责任额再担保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再担保费率
(%)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合同号担保机构与再担保企业签订的合同号协作金融机构名称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号折算到年度内再担保责任额
1
2
合计
审计机构名称(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审计日期:
说明:1、此表由审计机构填报,审计再担保机构在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再担保情况。不在此期间、不是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再担保的不统计在内;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再担保的不列入;
2、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责任额=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额×落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期限(天数)÷365计算;
3、金额单位取整数;
4、此表须加盖审计机构骑缝章。
附件10: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再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机构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再担保企业名称担保期末被担保企业职工人数(人)担保前被担保企业职工人数(人)担保期内被担保企业实现销售收入担保期内被担保企业实现利税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等)担保期内被担保企业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1
2
3
合计
审计机构名称(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日期:
说明:1、此表为附件3的承接表,再担保企业名称应与附件3一致;
2、担保期末职工人数指担保责任解除时受保企业的职工人数,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以“上年末12月31日职工人数替代”;
3、金额万元取整数,担保期指每笔完整的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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