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工商企监〔2012〕142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省工商局出台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为搞好企业监管相关工作衔接,根据工作实际,经调研和征求系统意见,省工商局对2006年6月8日印发、2008年7月4日修订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反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2012年3月22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省工商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的通知》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行为监督管理职能(以下简称“企业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三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开展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办案机构装备要求,为企业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案装备,保证办案经费,开放“案管系统”,确保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到位。

第五条企业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原则。

第六条开展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企业监督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全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指定具体内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处)负责收集汇总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名单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企业监督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落实本辖区内日常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办法,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日常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意见;

(二)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承担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承担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查处工作;

(五)协助、配合法制部门做好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涉及企业监督管理的工作;

(八)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履行以下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负责查处本辖区内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二)依法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日常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监督管理的信息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日常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新办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限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无无照经营行为;

(二)企业是否在规定的营业(经营)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连续停业有无超过规定期限;

(三)企业使用营业执照情况,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四)企业名称使用情况,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变动情况,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地址相一致;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必要的要件;

(六)企业是否按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从事经营活动,有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

(七)企业出资人是否出资,注册资(本)金是否按照规定足额存入企业帐户,有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行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八)企业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九)被撤、吊销企业是否还在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托“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第三章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及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相关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使用<案管系统>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通知》(闽工商公〔2005〕442号)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九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通知》(闽工商公〔2006〕57号)执行,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举报登记、转办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经办、办理要求、反馈时限。

第十六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或对相关部门移送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案件,可以自行查处,也可以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或对相关部门移送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案件,可以自行查处,也可以指定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机关相关内设职能部门的联系,主动掌握案源,承办相关内设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对机关内设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其反馈。查处的重大或疑难案件,需要机关相关内设职能部门配合协办的,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联系,办理其他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积极配合、协助其他执法机关办理案件。

第二十条查办案件需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的,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由上级机关相关内设职能部门予以协调。

第二十一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建立以下办案制度:

(一)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1名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主办人,同时指定1至2名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二)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的讨论应提前申请,主办人应在上会前将调查终结情况印发参会者,以便案情的了解。研究案件,个人可以充分发表意见,部门领导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本部门结论性意见。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可提请局分管领导或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办理。同时应当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的要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的同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办案准则:

(一)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二)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或询问当事人,必须有两名以上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检查。

(三)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以法服人。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严禁“逼、供、讯”,滥用强制措施。严禁乱罚款、乱没收和非法扣留财物。

(四)办案人员对举报人的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不准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泄露案件调查、讨论情况,需由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应经局领导批准。

(五)严格遵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准变相截留、贪污挪用和擅自处理罚没财物,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严禁办人情案,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谁监管、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录入企业信用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建档的原则,分别建立企业监督管理文书档案、违法违章案卷和综合统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将档案移交本局档案室统一保管。违法违章案卷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章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对企业的各项检查、专项清理整顿、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计、分析、汇总,并按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办案经费应当遵循以下制度要求:

(一)严格经费预算管理。每年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按照“科学使用、合理开支、勤俭节约”的原则,详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方案须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即成为当年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二)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办案开支经费应遵循先报批后开支使用的原则。经办人员应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办案经费申请表(包括案件名称、金额、项目、申请时间)经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办案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务性与非公用性经费不得混合使用。

(四)严格经费报销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员要签上本人名字,并简要注明用途。经领导审定后,向财务报销。

(五)严格现金预借管理。办案所需预借现金,由经办人负责预借。预借现金要填写制式借条,经领导审定报办公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业务办完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归还借款。

(六)严格账目公开制度。为提高办案经费的透明度,了解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报告经费开支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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