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榕政办〔201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14〕8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达2014年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3.3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0.8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3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4.6万人。

二、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充分评估对就业的影响,防范失业风险。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提高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支出比例。不断健全就业援助机制,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三、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落实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新技术、创意产业、电子商务发展,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加快人力资源配置领域的改革,健全区域性、季节性劳动力调剂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四、改善创业环境

继续完善支持自主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府高度重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扶持创业工作格局。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放宽市场准入,破解融资难题,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创造各类创业主体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引导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五、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下达的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指标(详见附件)逐级逐项分解,强化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各项就业指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委托市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请各县(市)区认真自查,并做好迎检相关准备。

附件:2014年福州市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2014年福州市促进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地区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人)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人)

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

全市

133000

8500

3800

3.5

46000

鼓楼区

25500

2150

980

2.3

0

台江区

6500

2150

950

3.0

0

仓山区

15500

1520

680

3.4

2900

晋安区

23000

1500

650

1.7

2000

马尾区

7600

330

155

2.5

2000

福清市

27500

120

55

2

5500

长乐市

7800

120

55

2

5600

闽侯县

10000

130

55

2

5500

连江县

2800

120

55

2.3

6100

闽清县

2000

120

55

2.3

5300

罗源县

2400

120

55

2.3

6400

永泰县

2400

120

55

3.8

4700

备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城镇新就业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新就业人数指城镇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减少的就业人员;

4.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对象为城镇各类单位就业转失业再就业人员,但不

包括农民工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

5.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对象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规定的城镇四类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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