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榕政法〔2012〕1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各县(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布。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梳理后,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

附: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名称: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共22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14件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6、《路政管理规定》;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9、《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2、《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1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五)政府规章1件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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