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12〕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7日

龙岩市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个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

“十一五”期间,我市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取缔了一批非法和污染严重的落后炼铁小高炉企业;关闭淘汰了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炼铁和铁合金企业,有效地促进了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现有钢铁企业规模小、装备落后,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我市现有钢铁(含铁合金、工业硅)制造业的主要工艺设备大部分属淘汰类。这些淘汰类设备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经济指标差,如不依照国家产业政策予以淘汰关闭,将严重影响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因此,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已迫在眉睫,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十二五”期间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工信部产业〔2011〕612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

三、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范围和时间要求

(一)淘汰范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所划定的钢铁行业淘汰类落后设备,具体范围如下:

1.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3.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4.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5.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

(二)淘汰时间要求:

1.2013年6月底前淘汰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2013年底前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转炉和6300KVA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已列入中心城区搬迁改造对象的企业在新项目建成投产之时必须关闭原有生产设施,并且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底。

3.为了扶持太阳能级多晶硅-光伏产业发展,经工商部门注册为多晶硅生产企业的,其前端矿热炉冶炼的半成品工业硅,可不列为落后产能淘汰对象。机械(材料)制造企业,为其提供原料的前工段冶炼,也不作为落后产能。(以上两种情况,凡国家及省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奖励政策

(一)奖励条件:

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奖励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奖励资金产能核定办法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下文):

1.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照。对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钢铁(小高炉、地条钢等企业)应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取缔,不予资金奖励。

2.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等确定)。

3.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未经有效批准擅自建设的淘汰类落后产能不予资金奖励。淘汰的落后设备必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4.已列入中心城区搬迁改造计划或其他项目征地拆迁计划的企业,按搬迁改造或征地拆迁补偿,不再重复予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奖励。

(二)奖励标准:

1.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炉淘汰奖励标准:

证照齐全、有除尘设备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淘汰企业,按每万吨产能120万元的标准奖励;有工商执照、但无除尘设施或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淘汰企业,按每万吨产能90万元的标准奖励。

2.炼铁高炉和炼钢电炉淘汰奖励标准:

证照齐全、有除尘设备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淘汰企业,按每万吨产能20万元的标准奖励;有工商执照、但无除尘设施或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淘汰企业,按每万吨产能15万元的标准奖励。

新罗区内的淘汰企业按上述标准奖励,其他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3.奖励办法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新罗区辖区内的淘汰企业,奖励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各县(市)的淘汰关闭企业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负担。申请国家及省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或补助资金进入市、县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基金管理,统筹使用。

淘汰关闭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淘汰办)组织现场核定产能和奖励标准,在企业关闭停产时先拨付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安置职工和拆除设备;待设备拆除并通过验收并完成职工安置工作后,再拨付50%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经贸委《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龙财企〔2011〕38号)实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不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责成限期完成任务。对未将应淘汰企业列入名单的瞒报行为和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工作未能履行部门职责或配合不力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协调和指导,办公室抓好督查和验收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二)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生产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工商部门牵头,经贸、环保、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取缔。对属于地条钢范畴的感应炉炼钢企业,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会同经贸部门和供电企业按“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文的要求依法实施断电。对淘汰关闭的钢铁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收回注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依法收回注销排污许可证、税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税务登记证。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关闭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自来水公司依法停供生产用水,电力部门依法停供生产用电。

(三)做好调查核实,合理制定计划。

各县(市、区)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钢铁(包括炼铁、炼钢、铁合金)企业,并在12月底前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如实上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按照方案要求合理安排年度淘汰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年度淘汰计划由县(市、区)政府在上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经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淘汰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淘汰办每月向市淘汰办报送淘汰工作进展情况。

(四)取消优惠电价,执行差别电价。

按照《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的要求,坚决制止县级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57号)文件要求,对落后钢铁(含铁合金、工业硅)产能企业,从2013年起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全额征收并及时上缴差别电价收入。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差别电价收入纳入淘汰落后产能基金管理,统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职工安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宣传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企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意识和环保意识、节能减排意识,使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能得到企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企业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在关闭前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安置职工。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企业承包租赁的,由承包租赁方承担,如承包租赁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由企业发包方负责职工安置。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等,都要在淘汰关闭前依照有关法律及政策予以解决。劳动、工会等部门要根据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的特点,深入企业指导职工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关闭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积极做好关闭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档案托管,为他们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六)加强督查验收,确保完成任务。

要加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的督查验收,确保淘汰任务的完成。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对列入当年淘汰计划的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市淘汰办。12月,由市政府委托市淘汰办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有关县(市、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七)控制新增产能,巩固淘汰成果。

为了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必须控制新增钢铁产能,尤其要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的铁合金、工业硅产能。所有淘汰类落后钢铁(含铁合金、工业硅)企业不得进行扩容改造,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不得新上钢铁、水泥、化工等高耗能项目。对计划新建的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越权审批造成新建高耗能落后设备的部门和责任人,要依照法规和政纪追究责任。

附件:1.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设备(产能)核查表

2.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龙政综_2012_585号(附件).doc

http://xxgk.longyan.gov.cn/bmxsq/bmxx/bmxx01/gkxx/201212/P02012121140681015104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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