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3〕119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煤监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煤安监〔2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闽煤安监〔2013〕3号
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煤矿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六证’’,依法组织生产。建设矿井必须手续齐全,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管理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井型6万吨以下矿井至少必须配备3名,到“十二五’’末必须配齐所有专业类型人员;井型6万吨(含6万吨)以上、9万吨(含9万吨)以下矿井必须配齐所有专业人员,到“十二五”末采矿、机电、地质专业人员至少必须配备各2名;井型9万吨以上矿井的每个专业人员至少必须配备3名。所有矿井至少必须配备3名中专学历以上的专(兼)职监控调度指挥人员,其中计算机(或网络专业)专职人员至少1名。
(三)煤矿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突出水害防范、火灾防治和顶板管理等重点,落实防范措施,并建立档案,录入煤矿隐患排查管理系统。
(四)煤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填绘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按规定定期向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煤业公司)备案。
(五)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水平。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生产矿井50%以上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六)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加强运行管护和日常检查,实现“五个100%’’(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100%使用、监测数据和图像100%上传、应急预案100%建立、人员基本信息等内容100%录入、有关人员100%24小时值守)。
(七)煤矿必须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50%以上达到省级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八)煤矿必须按照我省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目标,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提高采煤机械化、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
(九)煤矿必须做到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无非法矿硐、无超层越界开采、无擅自打开栅栏密闭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二、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十)落实各级政府的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机构建设,全面落实机构执法资格和人员、装备,提高监管业务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廉洁执法。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严格煤矿备案图纸管理,经常对照备案图纸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全省所有地方煤矿建立由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领导落实的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省属煤矿建立由省能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煤业公司领导、安全监管处(室)领导落实的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十二)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建立本辖区内所有非法煤矿(硐口)档案,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巡回检查力度,杜绝“死灰复燃”现象。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厉查处,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煤矿第二次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加大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力度,围绕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控制指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数量下降至196个以内),重点支持省能源集团公司做大做强;依法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技术装备落后、资源枯竭的煤矿,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全省煤矿关闭淘汰目标任务(关闭小煤矿不少于17处,淘汰落后产能不少于66万吨)。
(十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改(整顿),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煤矿不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的;
2.生产矿井证照不全、建设矿井手续不齐的;
3.“三项岗位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以及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的;
4.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按照规定组织自评、考评不达标的,或者不能持续保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可靠,以及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6.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调查不可靠、老塘和采空区等水害调查不清、岩溶水调查程度不足的,或未按规定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掘工作面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以及未制定落实防治水措施的;
7.建设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手续不全、违反项目审批程序,或边建设边生产及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不技改只生产,或假借整合技改名义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完成建设、无故拖延工期,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8.未经批准擅自打开密闭,或以假密闭假栅栏等手段逃避监管监察的;
9.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以及违法承包、转包的;
10.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在规定时限内建设完善并投入运行的;
11.井上下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或未经有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12.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制度,职工职业健康档案不齐全的。
(十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改(整顿)的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其变相组织生产活动。
(十六)加大对同一矿区超层越界排查及治理整改的力度。各产煤设区市政府要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行为,立即组织国土、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所有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超层越界的煤矿,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并对煤炭资源破坏价值进行全面鉴定,对超层越界的采掘工程进行彻底的测量、填图、消除隐患后,设置永久密闭、编号、拍照并由相关部门建立档案。对存在超层越界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依法按相关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全面排查工作要在5月底前结束,各产煤设区市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
各产煤设区市政府要建立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打击行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从即日起,对存在第2次超层越界的煤矿,要责成县级政府一律依法组织关闭,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
省经贸委和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一岗双责’’等相关规定,履行对煤矿超层越界行为治理的职责;福建煤监局要依法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促进我省煤矿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
(十七)建立事故矿井重点监管制度,加大事故矿井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1.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一个月及以上。
2.对发生事故死亡1人的煤矿,暂扣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发生事故死亡2人的煤矿,暂扣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矿井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注销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矿矿长。
3.因水害、火灾或超层越界开采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对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规定,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处20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八)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擅自批准生产或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追究谁”原则,对批准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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