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业: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建设局、交通局、外经局、水利局、铁办、人行、电业局等单位制订的《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电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继续贯彻龙岩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06〕245号),进一步健全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工资保证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经贸、外经贸、人行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的规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并由龙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经贸、外经贸、人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岩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中标后、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开工报告书之前,将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户。近三年内有发生拖欠、克扣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矿、商贸企业必须缴交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经贸、外经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及时缴交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等总承包企业不能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少于应付工资的80%。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代发、代领。工资支付应当建立制度和凭证。

第八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辖区内的企业,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建立与存储

第九条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岩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建筑企业资质为总承包一级以上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总承包资质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按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人数为准)×1个月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500万元预存。

第十一条所有企业在专户中的工资保证金被用于支付其招用的劳动者工资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等额补足,使其在专户内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规定的额度。逾期未补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足。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该企业所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企业未依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受到劳动者举报投诉或造成5人以上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经调查核实,责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在规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届满仍无法支付的;

(三)由劳动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三条企业工资保证金及其他帐户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部分,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2年内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岩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公示15天后,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有劳务分包的,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时应提供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无拖欠工人工资的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未发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专户内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帐户日常管理工作,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转出时,一律办理转账,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根据企业欠薪、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等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八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在劳动保障网站公布近2年存在3次以上(含3次)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违规记录,或者管理混乱造成工资纠纷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意见建立工资保证金的,或者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积极主动解决的,三年内不得参评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优秀项目。

第二十条对施工企业应预存工资保证金而未按规定预存或者未妥善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依法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应补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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