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南平、三明、龙岩市、县(区)政府实施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电〔2010〕166号
颁布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南平、三明、龙岩市、县(区)政府实施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龙政办电〔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南平、三明、龙岩市、县(区)政府实施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闽价电[20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对灾后重建的建材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措施,具体干预措施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材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自2010年8月21日起实施,于2011年2月2日解除。各县(市、区)应将列入调价备案的具体企业和品种在当地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于8月24日下午下班前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好各项干预措施。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南平、三明、龙岩市、县(区)政府实施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闽价电[2010]33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闽价电[2010]3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南平、三明、

龙岩市、县(区)政府实施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南平市政府、三明市政府、龙岩市政府:

为了保证我省南平、三明、龙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授权南平、三明、龙岩市、县(区)政府实施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南平、三明和龙岩的市、县(区)政府对灾后重建所需的建材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自收到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文件之日起,对建材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建材价格一次调高价格5%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2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调价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并可以规定限价。经营者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处罚。

三、相关具体事宜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好这些干预措施,具体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授权实施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于2011年2月2日解除。

福建省物价局

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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