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综〔2009〕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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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政综〔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促进银保合作,不断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闽经贸中小〔2008〕811号),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自然人等多种成份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多种成份资本进入担保领域,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组建行业性担保机构,支持发展互助式担保机构。在开展区域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同时,逐步开展再担保业务,不断扩大担保机构的规模和服务品种,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合力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与服务
市经贸委、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南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对各类资本投资创办的担保机构,应不分所有制性质和投资主体,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统一管理。
市经贸部门要指导担保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并及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信用担保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的,应给予及时审核、兑现。
市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督促其整顿规范。
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征信信息咨询等方面支持。
南平银监分局要牵头建立完善担保行业的监管、行业准入和退出等机制,加强对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业务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公安车管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之间的抵押、质押资产登记时要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上在依法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加快建立完善信用担保管理各项制度
建立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代偿追偿责任等各项制度,实现信用担保管理的规范化、公开化和制度化。严格担保操作程序,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化解工作。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登记、报表统计、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机制,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有效促进银保间的良性互动合作
进一步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8〕262号)精神,对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量进行考核,对银保合作成效大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考评奖励办法详见附件1)。各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交流合作,及时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各商业银行要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大局和培育银行优质企业客户的长远利益出发,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切实提高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积极性。同时,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向上争取政策,区别对待,对管理规范、信用好、实力强的担保公司要放宽合作门槛,降低保证金存放比例、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按5倍以上比率放大)、降低担保贷款的利率(视项目风险程度执行基准利率或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对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可按一定比例协商分担。
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鼓励担保公司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南平中心城市担保企业为中心城市、闽北产业集中区和荣华山产业组团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政府视其综合费率优惠程度按其当年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总额的10‰—15‰给予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为本县(市、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助。
六、建立信用担保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经贸委、南平银监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和主要信用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2)。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通报、考评与奖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促进政、银、保之间的良性互动。
七、积极开展担保行业信用评级活动
由人行南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加强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对评为A级以上(含A—级)的担保机构,有关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放大倍数、风险分担、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
八、积极拓展信用担保服务领域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动创新担保品种,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承兑汇票担保规模,积极开发信用证打包贷款、融资租赁、直接融资债券、基金、信托计划、诉讼财产及工程履约保证等担保业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鼓励中心城市担保机构与县(市、区)合作,组建担保公司或到县(市、区)设立分公司,开展联合担保业务。
九、充分发挥国资在信用担保业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积极支持国有控股的南平市融桥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亿元以上。同时,引导鼓励其它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经营规模、努力做大做强。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出台相应政策,切实解决辖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
十、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业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南平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开展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担保行业的联系,协调担保企业与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合理确定担保费用,原则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提高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定期向各商业银行通报担保企业经营情况,将信用好、运作规范的担保企业推荐给各商业银行;牵头开展银保合作、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府、银行、担保企业、中小企业的沟通与交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5年。
附件:1、南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考评奖励办法
2、南平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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