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1〕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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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水利局
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南平电业局
(二○一一年十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5〕177号)和《关于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补充通知》(南政综〔2007〕37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行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
(一)应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南平市辖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企业从事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由共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省外在南平市辖区施工企业被发现三年来在省外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通知预存标准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本地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作为应预存工资保证金企业名单),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通报市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政府。
(二)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2%,但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职工人数为准)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在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天内按照从保证金中支付劳动者工资金额等额补足,并实行预存5年工资保证金约束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在10天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倍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三)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贸、交通运输、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业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专款用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得挪为他用。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便于管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则确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按规定正常结算。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支付指令支付款项,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四)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将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劳动者的银行卡上。
(五)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建设时有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完工时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其他有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从预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可申请退回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
(六)相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贸、交通运输、建设、外经、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人民银行、电力等部门要把防止欠薪、处理欠薪和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各部门诚信系统。
2、不按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各类优秀、先进企业的评选,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评选。对因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而未预存造成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对施工企业应预存工资保证金而未按规定预存的,或者未妥善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各地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市直有关单位将适时对各地建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5、其他事项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6、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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