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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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政〔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和《宁德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9500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实现翻一番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并逐步巩固深化。
——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撑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依托城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改善乡镇敬老院条件,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巩固提高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做到工作运转正常,服务落实到位,队伍不断加强,网络日益健全。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拥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2.加强城乡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网点。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建制村。
3.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和失能等困难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挥基础性、保障性和引导示范性作用。到2013年,建成宁德市社会福利中心,投入使用并有效规范运转,逐步向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培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市社会福利综合基地发展;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1所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机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000张以上。各县(市、区)按老年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8万以上的,新增250张以上;6~8万人的,新增200张以上;4~6万人的,新增150张以上;4万人以下的,新增100张以上。到2015年,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15张以上,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1.明确建设标准。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民办养老机构。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结合实施城乡规划,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需要保护但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
2.严格审批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举办人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筹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领取《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后,向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申请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具备申请执业(服务)条件的,向县级以上民政或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民政、工商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和核定床位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并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后,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3.规范产权管理。核定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产权归机构所有,实行有限产权。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人所有;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自身的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举办人外,增值部分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发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投入。核定为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产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三)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1.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2.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
3.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四)推进社会养老信息化建设
1.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全国、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数据库管理,实现全市信息互通互联。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养老信息服务。
2.建立紧急呼叫服务系统。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并探索建立与120、119、110等公共平台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呼叫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建设小型的局域性信息网,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15年,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力争实现城乡覆盖。
3.逐步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全市城乡逐步建立老年人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逐步与养护康复机构的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
1.推动现代养老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营养需求和精神文化,研发和推广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社区等服务市场,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娱乐等服务业。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2.创新养老产业发展方式。支持运营成功的海内外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组成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3、推进公建民营运营模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方式,增强机构发展的内在生机和活力。有条件或者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变、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国有资产不流失。
4.探索宁侨台养老服务合作机制。发挥我市侨台优势,鼓励侨、台商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加强与海内外养老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社工服务的工作理念、管理模式和专业方式,努力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1.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2.提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机制,有计划地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开设社会工作、心理学、老年医学等与社会养老服务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推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力争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资质培训合格率达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85%以上。
3.推行志愿服务制度。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务。开展“关爱百万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活动,探索“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探索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挂钩帮扶机制,促进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制度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各地要编制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在预留的社区配套公共建筑用房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确保每个社区都有养老服务场所。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公办及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水、电、燃气、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一次性接入费的减半收取;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相应优惠。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善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规模较大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的,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四)实施政府补贴。完善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实施高龄补贴、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帮助经济困难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服务机构)运行经费补贴制度,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拨给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转经费2万元,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对养老机构组织员工参加养老护理员资格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获取的不同鉴定等级,按现行职业培训经费补助政策给予相应补助。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并按照收住对象的供养标准拨付补助费,补助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补助办法。
(五)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数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5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期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省、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分别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一次性开办补助进行核实兑现。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余50%由当地财政资金安排。以上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加强金融扶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开发养老保险产品,如养老护理保险等;支持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七)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达标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等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完善民办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的合同(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调解入住老人及其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的纠纷。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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