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宁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宁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宁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移后扶〔20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项目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局负责全市项目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移民局审批。

县(市、区)移民局具体组织项目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三条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民意、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省移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有关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八条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资金直补规划,其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入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前期文件编制。列入年度计划的房屋、桥梁、涵洞、道路、挡墙、护岸等技术复杂的工程类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简单的工程类项目和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责任主体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可实施深度。

凡一个县(市、区)内的同类型项目,可以村为单元,以乡镇或县为单位捆绑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涉及房屋、桥梁、涵洞、道路、挡墙、护岸等技术复杂的工程类项目,200万元(含20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局负责审批,市移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局负责审批,县(市、区)移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技术简单的工程类项目和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不需要评审。

第十二条县(市、区)移民局应按照省移民局和市移民局批复的项目前期文件审查意见,督促项目前期文件编制单位及时修编,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优化责任主体

1.工程类项目责任主体。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责任主体。

2.资产类项目责任主体。项目仅涉及单个移民村的,由项目所在的移民村村委会或成员大多数为移民的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跨村生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涉及的移民村参与成立的经济实体作为项目责任主体。

除工程类和资产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的移民村的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移民培训项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移民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项目招标管理。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权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可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确定实施方式。

投资规模小而分散的同类型项目,在一个县(市、区)内,可以村为单元,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将几个项目捆绑统一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原则上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委托工程监理,当地县级政府及有权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应成立移民代表参加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有成立理事会的,其成员由有威望、办事公道的移民代表组成。

投资规模小而分散的同类型项目,在一个县(市、区)内,可以村为单元,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将几个项目捆绑按有关规定统一委托监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实行“谁建设,谁验收”的原则。

(1)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

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已收集完整,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验收程序: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责任主体收到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等单位及项目所在移民村的移民代表组成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审阅相关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主体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次组织验收。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参加验收组,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2)责任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

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村(居)委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等单位和项目所在移民村的移民代表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和所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质量和所完成的工程量作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市、区)移民局报告,县(市、区)移民局应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职责。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困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移民局应指导帮助责任主体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验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项目综合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责任主体应在完成项目决算公示之日起2个月内,向县(市、区)移民局申请项目综合验收。移民资金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局组织综合验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局组织综合验收,市移民局应视情况组织抽验。属县级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局应在收到项目责任主体申请验收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属市移民局验收的项目,市移民局应在收到县(市、区)申请验收报告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签署项目综合验收意见。

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情况;检查工程结算、项目决算和公示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档案资料和项目标识设置情况等。

3.其他项目验收。凡列入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市、区)移民局要指导并参与项目验收;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由县(市、区)移民局负责验收。

4.其他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派员参加验收,移民管理机构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第四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市、区)移民局应于上年度12月份完成下年度计划编制并报市移民局审核汇总,市移民局将初审后的下一年度计划汇总上报省移民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移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各县(市、区)移民局应抓紧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项目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实行通告制度,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由县移民局报省移民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移民局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移民局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移民局。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专项稽察。

专项稽察要形成报告,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规定,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意见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德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规划管理意见》(宁政办〔2007〕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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