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2010〕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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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2009年12月16日和2010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消后征管人员(下称“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人员情况
宁德市所属二级公路9个通行费征管所(省管的国道316水口大桥征管所除外)改革涉及人员共335人,其中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及市属管理的国道104宁德八都、福安白塔、柘荣、福鼎桐山征管所等4个收费站改革涉及人员共180人,其中退休人员9人(宁德八都所8人,福安白塔所1人),在职人员171人。在职人员中事业人员93人(福鼎桐山征管所32人与借用市公路局14人,宁德八都征管所37人,福安白塔、柘荣征管所各1人,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8人),聘用制合同工(含国有企业借用人员)66人,临时用工(清洁、勤杂工、炊事员、征费协理员等)12人。
二、安置办法
人员安置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事业编制人员“转岗不下岗”、聘用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要求,意见如下:
(一)事业在编人员
1、转岗安置。福鼎桐山征管所和宁德八都征管所事业编制人员成建制划转宁德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负责在全市公路系统内部转岗安置。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及市属管理的福鼎桐山、宁德八都、福安白塔、柘荣等四个通行费征管所从事业单位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福安白塔征管所和柘荣征管所事业在编人员由宁德市交通局负责转岗安置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中:由于职能转变,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事业在编人员在其内部转岗安置;福安白塔征管所、柘荣征管所的事业在编人员分别成建制划转到市交通质监站、市县乡公路管理所转岗安置。上述机构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划转。
事业在编人员三年内合规合理的工资(相应扣除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待安置期间已发部分)随安置人员转至接收单位。三年内合规合理的工资含“五金”的单位负担部分(下同),“五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提前退休。截至2012年2月,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组织批准,由接收单位接管后办理提前退休。
为鼓励事业在编人员提前退休,依照以往我市机构改革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的做法,对提前退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五年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提前退休时间在五年及以上的,增加二级薪级工资。增加的薪级工资最高不超过二级。
依据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确认的宁德市公路局接收安置事业在编人员,宁德市公路局接收安置后,事业在编人员因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成建制划转接收的退休人员均纳入市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计入宁德市公路局与有关部门确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数。
3、分流安置。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事业在编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一次性给予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助,即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期间单位已缴的“五金”相应扣除(下同);自愿申请,经组织批准,将人事关系转入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在编人员,一次性给予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助。
事业在编人员选择分流安置的,须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适用一次性给予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助。
(二)聘用制合同工
聘用制合同工鼓励自主择业,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贴补助与返聘相结合的办法安置聘用制合同工。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通告》(闽政〔2009〕10号),我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所撤消,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聘用制合同工劳动合同终止。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市属聘用制合同工由待安置阶段转入转岗安置阶段,聘用制合同工可自主择业或申请返聘安置。
2、聘用制合同工安置。
(1)解除劳动关系,鼓励自主择业。没有选择转岗返聘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聘用制合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从事公路通行费工作时间,下同),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下同),并一次性给予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贴补助。
以上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贴补助的办理时限为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超过办理时限的不再适用一次性补贴补助。
(2)解除劳动关系,转岗返聘安置交通国有企业。
①转岗返聘渠道:聘用制合同工除自主择业外,由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返聘安置。
②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聘用制合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书面提出返聘申请,经组织同意,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返聘人员由聘用(录用)的新单位重新办理聘用(录用)手续,确定工资待遇,其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相应扣除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待安置期间已发部分随安置人员转至接收单位调整使用。
③聘用制合同工选择转岗返聘安置交通国有企业的,须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济补偿金和返聘相关手续。
3、12名临时用工依据在本单位服务年限,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聘用制合同工中借用国有企业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其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相应扣除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待安置期间已发部分随人员划转给原单位。
5、聘用制合同工的退休年限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出台前的合同制身份退休人员由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接管。市政府《实施意见》出台前的退休人员,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安排退休人员安置保障金预留3万元随人员划转接收单位接管。
6、关于一次性补贴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9]50号文件精神,鼓励聘用制合同工自主择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核定一次性补贴补助。补贴补助标准设置为:一次性给予选择自主择业的人员三年合规合理工资的补助,即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期间单位已缴的“五金”相应扣除。市政府实施意见印发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制合同工和退休人员不适用一次性补贴补助。
(三)为促进改革涉及人员顺利转岗安置,适应新岗位要求,提高劳动技能,对市属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事业在编人员和聘用制合同工(不含退休人员),每人一次性安排劳动技能培训费2000元。劳动技能培训费随人员划转到接收单位调整使用或直补给事业编制选择分流安置、聘用制合同工选择自主择业的人员。
(四)安置对象在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视同技术工种工作年限,由市人事部门申办专场考工培训班,按技术工种年限条件和有关规定参加初、中、高各技术等级岗位的考核考试。
(五)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各征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主动负起责任,认真扎实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组织工作,对于工作敢于负责、善于工作,较好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将在其转岗任用时予以重点考虑。
(六)宁德境内新建高速公路筹建处需招收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要求(即招(录)用当年,符合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等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本次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改革涉及选择转岗安置的聘用制合同人员中录用。宁德境内新建高速公路通车运营,需补充工作人员时,按有关要求(即招(录)用当年,符合男40周岁以下,女38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等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本次市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改革涉及选择转岗安置的人员中录用。
三、工作要求
(一)市交通局费税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人员安置的全面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改革涉及人员要提高政治思想觉悟,顾全大局,服从分配,遵纪守法,按章办理。
(二)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要按照市政府和市交通局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细化人员安置工作程序和环节,做实做细各项人员安置工作,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有关政策舆论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要主动与人员接收安置单位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安置人员交接,确保人员交接平稳过渡,妥善归档、保管人员安置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三)市公路局、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要根据市政府和市交通局的要求和安排,制定人员接收转岗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报备市交通局,同时要抓好抓实工作落实,确保接收人员顺利安置转岗和安定稳定。
附件:1、聘用制合同工转岗(返聘)申请登记表
2、宁德市市属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聘用制合同工转岗(返聘)申请登记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
片
出生年月
出生地
入党
时间
婚否
健康
情况
学历
何时何校何
专业毕业
专业技术职称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月
是否办理一次性经济补偿
是否领取劳动技能培训费
是否办理一次性补贴补助
是否服从安排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主
要
工
作
表
现
奖
惩
情
况
本表一式四份,由本人亲自填写。本表须附:1、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宁德市市属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宁德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在宁德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及所属各通行费征管所连续工作年限
年月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年个月
因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管所撤销,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应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2010〕号文件精神,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贴万千百拾元(¥),合计万千百拾元(¥)。
二、在乙方取得甲方支付的上述经济补偿金后,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同时鉴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上述一次补贴,乙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甲方作为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均已履行完毕或视同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
乙方在领取补偿金之前,同意偿还甲方的借款或欠款;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个人档案关系委托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保管,保管费由乙方负责,上述办理各项关系移交,甲方可提供协助;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的任何行为与甲方无关;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呈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份,个人档案各一份。
甲方:宁德市交通经济发展中心乙方:
20年月日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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