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1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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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莆田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莆田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提高银行、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信贷风险承受能力,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就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则
(一)小贷险是指小微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流动性贷款,在发生小微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大部分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
本方案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小微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
(二)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小贷险试点。根据我市实际,先在“三农”领域搞试点,选择莆田农商银行及人保财险莆田分公司在“幸福家园”试点村镇、“信用村镇”开展此项业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与银行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三)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小贷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工商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监分局、莆田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配合,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二、业务管理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贷险:
1.在莆田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以上经营状况正常,并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纳税;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
3.资信良好,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违法行为;
4.农业种养殖大户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
5.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贷险单户贷款金额实行差别上限: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150万元,其中:农业种养殖大户和个体工商户不超30万元。
(三)小贷险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小微企业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在如下限额内实行差别利(费)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险费和贷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1.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同期基准利率的30%;
2.贷款保证保险年费率一般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3.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1%(年化费率);
(四)小贷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不超过一年。采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贷方式;利息采取按月或按季收取并按照投保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公司保费。
(五)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三、办理流程
(一)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小贷险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告知。审查结果由首次受理的银行或保险机构第一时间通知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试点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给予出具相应的保险合同。小微企业获试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后,与试点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给予放贷。
(三)试点期间,从受理申请到贷款发放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紧密合作,共同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贷、放贷效率。
(四)贷款期满后,小微企业可向试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续贷续保申请,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四、风险监管
(一)试点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
(二)试点保险公司成立小贷险专门管理中心,承担保险方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贷后管理、理赔追偿、培训宣传、市场拓展等职责。
(三)小贷险贷款发放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小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试点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小微企业还贷能力,试点银行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对因小微企业主发生意外而造成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意外保险合同约定将赔付资金优先支付给第一受益人即贷款银行,偿还小微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四)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贷款逾期率超过5%(含)或赔付率超过150%(含)时,暂停新增业务办理,保险公司暂停签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暂停发放新贷款,经整改并报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重启新增业务办理。
(五)市金融办协调公安、法院、人行、工商、人社等部门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欠款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追偿,全力维护金融债权。追偿款及相关追偿费用根据银保合作双方风险损失比例进行分摊。对失信小微企业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小微企业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五、风险分担及补偿政策
(一)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银行追索未果的,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向银行进行理赔。试点运行稳定后,可视情况调整银保双方风险分担比例。
(二)建立小贷险风险补偿资金。试点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小贷险风险补偿资金预算,作为对试点保险公司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赔付损失中政府给予补助的最高额度。小贷险风险补偿资金对试点保险公司保单承保年度内赔付超过实收保费50%的部分给予100%补助(即赔付额为实收保费的1.5倍后开始补助)。符合条件的补助每半年由保险公司与小贷险风险补偿资金结算一次。经小贷险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后发生的追偿所得,在扣除追索费用后,应按原补助比例在下次结算时返还小贷险风险补偿资金。
六、附则
(一)参加试点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意向的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也参与本项目或者在其他领域开展此项业务。
(三)首批试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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