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大学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实施办法(试行)和张掖市鼓励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大学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实施办法(试行)和张掖市鼓励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大学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实施办法(试行)和张掖市鼓励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4〕144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张掖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大学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实施办法(试行)》和《张掖市鼓励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张掖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大学生发展
电子商务产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4〕144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409号)精神,现就再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大学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愿意在张掖市辖区内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进村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等),经本人申请,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机构推荐,可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进村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贴息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一)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服务期内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进村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409号)精神,从事电商可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按照市直和各县(区)“谁发放,谁负担”的办法,由市级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二)毕业3年以上、符合再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服务期内“进村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和服务期满自谋职业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务高校毕业生),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精神,从事电商可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按照市直和各县(区)“谁发放,谁负担”的办法,由市级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三)毕业3年以上、不符合再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服务期满待安置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进村社区”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的,可比照上述人员享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照市直和各县(区)“谁发放,谁负担”的办法,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三、贷款程序
个人自愿申请、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机构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担保、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核实申报拨付贴息资金。
其他失业人员从事电商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文件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张掖市鼓励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从事电子
商务产业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4〕144号),为鼓励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等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产业,稳定和扩大普通高校毕业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队伍,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鼓励引导基层服务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凡服务期内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等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愿意在张掖市辖区内注册、从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离职开办网店,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发展,在服务期内原工资、补贴待遇不变。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不愿继续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发展的,由县(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将其与同期选拔的同类人员同等进行安置;自愿继续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发展的,可延长2年离职创业时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服务单位,其间不再享受服务生相关工资、补贴待遇。
3.延长离职创业2年期内,本人自愿继续享受相关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后续安置政策的,由县(区)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同期选拔的同类人员同等进行安置;延长创业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延长创业期限超过2年,不愿享受相关基层服务项目安置政策,愿意自主创业,继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人社部门不再承担安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积极为专业合作社选派大学生帮助其发展电子商务
1.有计划地将专业对口、品学兼优、经过系统培训、热爱电商事业,服务期内和服务期满已安置的大学生推荐选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其发展电子商务。
2.在服务期内的大学生,服务期间原工资待遇及发放渠道不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大学生工作业绩,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3.服务期满已安置的大学生,按照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原则,由县(区)人社部门直接推荐选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开展电子商务工作,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业绩贡献予以适当奖励。
三、加强管理和考核
1.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发展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等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的管理考核。
2.对于服务期内离职发展电子商务的大学生,由本人每半年向原服务单位书面汇报1次创业经营情况,原服务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向县(区)组织、人社、团委等主管部门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期满正式安置就业的重要依据;对于服务期内离职发展电子商务的大学生,发现其离职后未从事电商创业或中途放弃电商创业的,主管部门有权召回到原服务单位安排其他工作,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推荐选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学生,在服务期内的由原服务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服务期满已安置的,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县(区)人社部门。
4.对于离职和推荐选派从事电子商务的大学生,若有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的,由县(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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