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09〕190号
颁布日期:2009-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市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张掖市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张政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实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资金链的良性循环。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金融业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的具体特点,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应适当降低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门槛。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张掖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和信用担保机构正处于成长期、资本实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机构的理解与支持,适当降低资本金要求,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逐步提高注册资本。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拟合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着重审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出资方式及实际资金到位等情况,并将担保余额对保证金的放大比例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情况挂钩,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可适当提高放大比例,拓展更多的合作空间。放大倍数应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切实履行合作协议。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时,应建立灵活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根据市场原则和风险状况,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或企业发放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开展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信贷原则以及贷款风险状况,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确定合理的风险承担比例。对出现风险的贷款,由合作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别承担风险。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单独切出信贷规模,用于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资本实力。信用担保资金的募集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方针,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组织资助、担保机构经营收益进行多方面募集。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应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应超过1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变化情况,应恪守诚信,及时、如实向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要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交换贷款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共同防范风险。各级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应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工作沟通,共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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