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诚信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诚信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诚信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8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及行业协会诚信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称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诚信与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工作,提高我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咨询与服务组织等与职业卫生工作相关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是对服务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并承接安全监管部门转移的职业卫生审批事项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诚信登记与依法监督的综合管理办法。

第四条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的资质,并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行业代表性,完善的组织管理章程,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资质。

第五条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技术服务业务,接受具有行业管理能力的组织自律管理,对服务项目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实行诚信登记与监督管理。服务对象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诚信登记

第七条市安全监管局对我市及进入我市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机构实行诚信登记管理措施。

第八条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真实性、合法性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以下相同)

(二)相关资质证书;

(三)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

(四)仪器设备清单;

(五)服务范围与检测能力证明;

(六)实例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提交独立完成并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预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报告书各3份。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需提交独立完成并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5份不同的计设专篇,其设计的项目同时通过了监管部门竣工验收批复。

第九条市安全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实行诚信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报各区安全监管局,引导企业优先选择已经登记的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十条市安全监管局每年根据监督与诚信管理情况对服务机构的信誉级别进行评定,对技术服务机构的不良记录进行登记,并对服务机构名单进行更新。

三、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必须与市安全监管局签定职能转移承接同合,明确承接职能的范围、职责、工作要求、考核与监管办法,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在承接职能后,应制定承接职能的业务运作程序、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内应制定服务公约、技术规范、服务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规范行业内服务与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中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必须在佛山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应在3名以上,严重危害项目、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评审应抽取5名以上组成专家组。专家抽取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抽取与项目单位存在直接工作、亲属、利益关系的专家。

第十四条对评审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应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邀请负责后续审批工作的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督审,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评审。

第十五条专家组对报告书(表)及现场评审的技术审查,应作出通过、修改(整改)后通过、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组给予“通过”结论的报告审核批复;对“修改(整改)通过”的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应按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整改)意见进行修改或整改,经专家组长复查签名后报行业协会审核批复,“不予通过”的不得批复。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审查形成的批复文件及预评价报告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抄报给负责后续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批复文件应抄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此外,每月还应将审查的项目形成报表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人员不得有下例行为:

1.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3.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4.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5.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6.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7.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8.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应设置并公布投诉电话,对行业协会内的服务机构违反自律规定的,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安全监管局开展对服务机构在辖区内的服务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市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监督与诚信管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一条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布已登记的服务机构信息,各区安全监管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注意收集企业对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工作意见,对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发证机关和市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市安全监管局每年定期对承接转移审批事项的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检查和合同期满考核,内容如下:

(一)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二)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

(三)检查审批工作流程的合理性;

(四)是否将审批情况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自律管理能力;

(六)抽查审批工作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安全监管局对行业协会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解除转移承接合同,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转移承接合同。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安全监管局对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实行黄牌、红牌的诚信登记管理。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机构、被企业投诉等行为,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给黄牌警告,并通报发证机关及监管管辖机关;一年内累积两张黄牌的,市安全监管局可以给予红牌,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与违法处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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