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文号:清府(2010)55号
颁布日期:2010-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清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清府(2010)5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业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及市新医改办(发改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2009年,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3.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参加务工所在地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12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市、县财政补助42元)。(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2009年,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2010年,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低于6万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从2009年起,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2010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2009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新农合2011年争取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对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给予资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县级以上设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网点。(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参照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制定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加大基本药物抽验经费投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

3.2009年,30%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到2010年,达到60%。(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3年内,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到2011年,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部街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给予补偿。(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人才队伍培训三年计划,分期分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2.对经批准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按省的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3.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级医院要与2-3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由市卫生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

2.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政府核定的成本制定。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全面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2009年启动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若干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等。(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妇联负责)

2.继续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职业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鼓励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妇联负责)

3.从2009年起,逐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提供社区病例管理指导。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开设健康广播电视教育节目,广播电视频道免费开展一定时间的健康教育公益宣传。(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卫生应急机构,完善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规范。(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2.传染病防治机构、麻风病防治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省制订的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省财政8.25元,市、县财政6.75元);2011年,达到人均2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11元,市、县财政9元)。(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实行临床路径。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推行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逐步实行“病历一本通”和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从2009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局负责)

2.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分别达到全市总量的15%左右。(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财力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体制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实现体制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我市各级财政需要投入约9.8亿元。

(十九)明确职责分工。发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二十)加强考核评价。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督查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制定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各地进展,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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