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对各级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统计的范围和内容、统计和报送时应把握的问题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14〕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从我区目前的情况看,各级各部门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时,与其他省区市一样普遍存在着指标不统一、项目不规范、口径不一致的现象,统计数据不准确,数据严重失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自治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状的研判和工作部署。因此,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国办发〔2014〕32号文件规定,把统计报送工作做实、做好,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准确把握我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
(一)报送的时间节点。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本采用excel格式,发送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具体要求。
1.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4〕32号文件要求逐项填报。国办发〔2014〕32号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中所涉及的每一项具体指标都做了详细的填报说明。各级各部门在填报时,务必将各项统计指标和填报说明看懂弄清,严格按照填报说明逐项填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汇总自治区本级和本系统的数据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列入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3.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不必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并报送、公开,但年度报告采用的数据应与统计表数据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三、切实把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的审核关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统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举报投诉和行政诉讼等情况时,应主动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国办发〔2014〕32号文件为公开发布件,请各级各部门自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下载。
2013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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