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我区城镇适龄幼儿、儿童、少年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要,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城镇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合理规划为主线,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统筹建设为导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当前与长远、规模与质量、宏观与微观的统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推动全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出操作性强的对策与措施,保障中小学、幼儿园与城市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强化在协调、引导、规划控制等方面的职能,明确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强化监督与管理。
(三)本意见用于指导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用地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布局等的编制、评估和审批。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各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二五”期间完成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选址、面积和班级规模等指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应与教育用地专项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等专项规划和计划充分衔接,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逐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采纳《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的内容,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涉及教育用地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统筹建设,同步使用。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选址和用地规模。幼儿园可在居住区开发中按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建设,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中的最低要求。
居住区整体开发中包含中小学、幼儿园的,中小学、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建设,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到相关最低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
居住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居住区居民子女入学入园的需求,中小学、幼儿园应与居住区同步使用。
(三)强化管理,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联合组织开展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教育设施配套项目的相关审批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居住区开发中包含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布局方案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用地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意见,按程序报批。
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侵占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或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本意见出台1年内,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规划和建设各项专项技术指标,报教育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中小学、幼儿园设置的千人指标、生均用地、班级规模和校园建设标准等指标,细化规划建设实施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本地区的教育发展需求、国家相关规范及自治区用地控制指标等要求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中的最低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规划先行,研究制定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教育、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二)强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的认识。各地要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有力支持,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过程,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2014年1月18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