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

(一)提高认识。国发〔2010〕23号文件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明确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规避风险、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实用性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到“十二五”末,建立比较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下降4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5%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0%以上;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以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达到全区先进水平。

(三)加强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要认真组织调研,研究制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方法措施。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积极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重点加强一线安全管理,狠抓规章制度执行,集中精力将安全工作重心落到生产作业现场,切实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控制和检查,对危险岗位、特种作业要落实监护人员,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1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并严格监督企业执行,对存在“三超”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配备可满足正常轮流带班的领导成员,不得聘任无领导职权的人员代替领导带班。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每月不得少于5天,带班领导要与工人(职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按批准权限由相关领导在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对无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而又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其他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要明确带教人员,认真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凡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不将其列入本企业职工名册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八)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2011年底前,煤矿、危险化学品企业至少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其中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二级安全标准;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要达到最低安全标准等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九)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技术责任。企业要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从科研技术角度,积极协调解决影响生产、建设、施工、运行、检修等环节的安全问题。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2011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所有露天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和二次液压锤技术;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须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装置,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装置全部实施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2013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地下)全部安装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十二五”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和大型起重机械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要求,全面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事故发生。

(十三)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属地政府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直、区直和市直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十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未经安全条件论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

(十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核实处理。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加快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依托大型企业,在市财政的支持下,完善现有的4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继续实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工业园区或相邻企业间,要建立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八)严格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十九)切实加强一线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二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10〕34号)要求,加快制定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标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完善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并督促企业根据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继续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重点项目审批应当进行安全论证。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督查力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在专业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政策

(二十三)严格执行促进安全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自主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作为百色市的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二十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自治区扶持资金,加快推进我市高危行业技术改造。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专项安全资金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经费支出需要。高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要依法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予以处罚。

(二十五)严格执行国家事故伤害赔偿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职工投保雇主责任强制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二十六)鼓励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指导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逐步将“安全岗位教育和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在教学和课外实践中不断增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快实现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化。选送企业优秀人才到区内外高等院校采矿、地质、通风、排水、机电、测控、化工工艺等安全技术专业学习深造,加快培养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人才。

八、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十七)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县(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病防治等专项规划。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业园区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活动过程中,要主动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八)加快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切实抓好化工园区规划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按照“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区”的要求,在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基础上,逐步搬迁调整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要加强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积极鼓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入专业市场,集中经营,规范发展。

(二十九)强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凡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企业技术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运用。涉及核准、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业内专家严格审查,杜绝使用落后、淘汰的技术产品和装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安全条件落后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三十)加快高危行业结构调整。各县(区)要坚决关闭和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到“十二五”末,全市煤矿数量控制在20对以内;非煤矿山压减到400处以内,开发主体压减1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压减到20家以内。

九、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三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住建、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提高费率,工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三十三)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较大事故、瞒报事故的,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奖罚金额,完善安全目标考核奖惩约束机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十四)严格落实打击非法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和取缔,致使非法活动持续存在的,对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在乡级所辖区域内发现有1处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在县级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有2处及以上非法生产窝点且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实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按规定报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桂政发〔2010〕47号、桂政发〔2011〕12号、百政发〔2010〕34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制订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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