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文号:崇政发(2015)20号
颁布日期:2015-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主导产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协商确定我市主导产业范围并形成主导产业目录,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认定符合享受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对符合补贴条件且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连续计算,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请和补贴。

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申报和审核,由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情况拨付补贴资金。补贴所需资金结合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和就业资金结余情况从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就业资金无结余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发展和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目标,为我市各类创业团队或创客提供新型众创孵化平台,实现创新和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崇左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建我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对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宽带网络配套设施齐全等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型孵化基地,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认定授牌,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地房租、宽带接入费、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

三、落实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落实入孵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政策

入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按规定缴获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按桂政发〔2015〕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药师资格证等5类从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按桂政发〔2015〕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到900元/人·月。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200元/人·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4号)有关规定负责见习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七、着力抓好农民工创业园建设

积极推进我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工作,已通过自治区验收合格的农民工创业园,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用好农民工创业园奖励资金。支持各地大力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并积极争创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为农民工提供更大的就业创业平台。

八、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

每年通过组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等方式开展各类农民工技能和创业大赛,并组织队伍参加自治区有关赛事,培养、选拔出一批高技能人才。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营造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执行,执行期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桂政发〔2015〕2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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